近日,浙江某建筑公司对清江浦区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冻结其名下账户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申请解除冻结。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嵩是案件承办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他及时通知保全申请人和异议人到法院谈话。谈话中,因异议人提交的账户明细不完整,保全申请人以不排除该账户被混用等理由,不同意解封账户。异议人也坦称,之前有其他法院直接执行案涉账户中的钱款,完整交易明细一时无法提交法院,但是异议人公司的农民工因为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情绪十分激动,请求法院及时解封账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高嵩分析,因申请保全人不同意解封,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涉账户只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异议人的请求可能一时无法得到支持。
针对上述情况,高嵩告知异议人,要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与申请人真诚沟通,及时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方能以最快的速度解封账户,并就法律程序进行耐心释法,结合双方意见进行反复沟通。
经过协调后,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第二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当即解除了对案涉账户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