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清江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来自华能电厂的30余名职工前来旁听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7月,被告人季某、尹某、王某经商议,利用被告人季某担任淮安某公司储运装卸班班长负责装卸货物、巡检的职务之便,在运送化工原料回公司途中,将罐车内的化工原料低价卖给燃气公司,然后再往罐车内加入同等重量的水,非法侵吞该公司化工原料碳四24.88吨、异丁烷25.38吨,销赃得款13万元,被三人平分上述货物价值共计202134元。2019年3月5日和7月11日,被告人钱某作为燃气公司的法人代表,明知被告人尹某、王某销售的化工原料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尹某、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与被告人钱某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燃气公司、被告人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