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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连连看:“我信你个鬼!@骗子”
  发布时间:2021-09-26 14:33:46 打印 字号: | |

防诈提醒

当下,各种社交聊天软件、相亲APP的盛行,虽然给大众的生活带来诸多方便,可以结交更多的朋友,但是网络毕竟是虚拟世界,对方真正的身份信息无法准确判断。因此在网络平台上结识“有缘人”时,要仔细甄别对方的个人信息,特别是当对方向你提出各种涉及金钱往来的请求时,更是要提高警惕,切勿掉进诈骗陷阱。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987年出生的严某某在某相亲平台APP注册账号,隐瞒已婚育有一女的情况,谎称自己是未婚“90后”,并伪造本科学历和护士身份。在该相亲平台结识被害人徐某某。严某某与徐某某交往过程中以其父亲要发工人工资、生病住院等理由,先后两次骗取徐某某钱款共计22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虚构其系某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与多名女性被害人结识并交往,取得其信任后,以借钱、做手术、考驾照、帮忙预约九价HPV疫苗等理由,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845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某交友APP、微信、QQ等聊天工具,在网络上冒充女性,与不特定的男性进行暧昧聊天,以可以“开房”“见面”为诱饵,向对方索要奶茶钱、开房费、嫖资、保证金等费用,骗取十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九千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微信账号,取昵称“软萌萝莉”,并从网上下载美女照片作为头像,冒充女性进行网络推广,诱使不特定男青年添加其为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以“恋爱交友”骗取对方好感,进而以过生日等名义,要求对方发红包、转账来表达“爱意”,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合计8千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夜 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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