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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路贷”受害人追回损失,他们跑出“接力赛”
  发布时间:2021-09-26 14:54:54 打印 字号: | |

8月26日,当事人倪某的父亲向清江浦区法院清河新区法庭送来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秉公办案 司法为民”,感谢法院为其遭遇“套路贷”的女儿保住房产、挽回损失。

据了解,倪某于2018年8月22日与龚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龚某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倪某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于8月27日过户至龚某名下,但未实际交付。8月29日,龚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刘甲、刘乙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龚某将房屋出卖给刘甲、刘乙,并以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9月26日,该房屋过户至刘甲、刘乙名下,但仍未实际交付,由倪某一直居住。2018年9月18日龚某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倪某交付房屋,但倪某称自己系“套路贷”受害人,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单,主张龚某以诈骗方式获取涉案房屋,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清江浦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龚某的起诉。

2021年4月8日,刘甲、刘乙将倪某、龚某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倪某交付房屋。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的系列行为,因涉及违法犯罪,相关人员已经被依法提起公诉。倪某作为受害人,通过不同渠道向政法部门反映其遭遇。鉴于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周凡人在审理该案时,多次在法官会议上进行详细汇报,庭长杨新红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考虑到被告倪某已经查明确系“套路贷”受害人,在清江浦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区法院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为倪某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并由倪某父亲自行筹集部分款项,为案件达成调解打好基础。资金有了保障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同意与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行解决,同意在收到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将涉案房屋过户回被告倪某名下,且不再就该套房屋向被告倪某主张权利;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法院直接划拨到贷款账户,用以涤除该房屋上的抵押。

案件调解文书一经作出后,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及时立案,推动涤除抵押贷款及房屋过户手续的进程。在后续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时,已经筹集的资金在涤除抵押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后,不足以再支付过户费用。因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不符合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局局长杨海清多次做好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同意对半负担过户税费。房屋几经周折最终得以顺利过户,又回到了倪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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