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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孙长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09 14:50:0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孙长伟,曾用名孙友林,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01209003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新兴和苑5幢201室。

罪犯孙长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本院根据罪犯孙长伟提供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及审核。2022年7月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孙长伟患“高血压3级”,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后本院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8日复函认为罪犯孙长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孙长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在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对罪犯孙长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人:姚法官    联系电话:0517-83589261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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